
各位潜在供应商:
招标文件第一篇采购邀请书中三(二)特定资格条件“具备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,证件副本原件(备查)和复印件(加盖章),所有证件不允许采用挂靠等其它方式取得,其经营范围须包含所投产品。备注:“批发、零售”具备其中之一即可。”改为“具备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,证件副本原件(备查)和复印件(加盖章),所有证件不允许采用挂靠等其它方式取得,其经营范围须包含所投产品。备注:批发、零售、销售具备其中之一即可。”
其余部分暂无调整,特此说明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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